《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于2018年7月22日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复实施《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首次明确到2020年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控制目标。2016年4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35%,并首次提出我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78%。2017年1月,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要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加强岸线资源节约利用。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已接近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中国(浙江)自贸区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部分涉海项目建设需要占用自然岸线,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实现存在较大压力。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海岸线特别是自然岸线的管控要求,同时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需制定我省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政策意见,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和重大项目用海需求得到保障。
二、主要依据
《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海发〔201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国海发〔2016〕4号)、《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函〔2016〕57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岸线管理的目标要求
《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明确了海岸线管控机制
《意见》明确了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港口部门、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的岸线管控的职责。
(三)提出了岸线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要求
《意见》指出将全省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编制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全省海岸线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意见》对占用人工岸线提出自然化、生态化和绿植化等要求;对占用自然岸线进行严格限制,并要求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原则提供整治修复方案,同时明确了整治修复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明确了自然岸线占用审核要求和程序
《意见》明确了占用自然岸线要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主导开展同址修复或异地修复。《意见》规定,新形成的自然岸线是指经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属性、可以纳入自然岸线保有量统计的岸线。自然岸线认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界定。
《意见》规定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逐级审查制度,对市县海洋部门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五)规范了自然岸线占用整治修复行为
《意见》规定,同址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与围填海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异地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对新形成的生态岸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明确了推进岸线整治修复的要求
《意见》规定,省级负责编制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计划,确定各市县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和年度整治修复目标任务。沿海市县具体负责整治修复工作,整治修复的生态岸线,未列入整治修复规划计划的,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统筹用于辖区内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平衡。
(七)对加强海岸线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意见》规定,自然岸线保有量和整治修复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和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对不达标的,明确了处置措施。
四、实施期限
《意见》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