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渔休渔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4 11:35 来源: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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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农业部于2017年1月19日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明确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规定。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季节将至,为继续认真做好我省本年度海洋禁渔休渔工作,我局根据农业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渔休渔通告》。

二、政策措施

1、未作调整的内容

以下内容与本省2016年伏休规定一致,未作调整,也与农业部通告规定一致:

(1)梭子蟹禁渔期设为“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2)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

(4)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

(5)对休渔期间休渔作业及相关变更管理的规定。明确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6)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的规定。

2、根据农业部通告规定作调整的内容

以下内容根据农业部通告规定作相应调整:

(1)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敷)网的休渔时间统一调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调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浙江省的特殊规定

农业部通告所称“定置作业”在本省就是除帆张网之外的“其他张网”;农业部规定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我省根据本省各捕捞作业休渔时间普遍延长的实际,规定休渔时间为三个半月,即在原规定三个月基础上,休渔时间向前延长1个月,开捕时间提前半个月。休渔时间调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新旧各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变化情况参见下表

表1:2016年我省海洋捕捞各作业类型休渔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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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我省帆张网作业原已比国家要求提前延长1个月休渔。)

  表2:我省2017年执行的海洋捕捞各作业类型休渔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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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内容

(1)我省目前休渔期特殊经济品种捕捞需求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及农业部农渔发2号文件的要求,休渔期我省对特殊经济品种捕捞,实施专项捕捞许可及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定时间、定区域、定船数、定限额、定投售)。因相关品种在通告发布前难以同时确定,具体的方案将以我局文件另行制定下发,报农业部批准后在我省沿海实施。

(2)根据国家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具尺寸制度要求,为了做好相关作业的称谓与制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对应并做好衔接,便于休渔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沿续2016年伏休规定,将灯光围(敷)网改为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帆式张网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桁杆拖虾改为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

我省近年来一直十分重视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完善工作,密切关注海洋渔业资源变化和捕捞生产新动向,充分听取广大渔民的呼声和要求,渔业资源专家和各级管理人员也经常研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以期使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更加符合渔业生产实际,实现资源保护、渔民增收、渔区稳定三赢目标。

解读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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