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助力我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满足我省电力需求和实现区域能源平衡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和保护中的基础性、指导性、约束性作用,经省级有关部门和温州市政府一年多的前期工作,在完成所需材料编制和履行法定程序后,省政府于2017年年初向国务院上报《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温州局部海域修改方案》(浙政〔2017〕20号),提出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局部海域的功能区进行修改,使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定位更合理、整体布局更优化、位置范围更精确、管理要求更具体、海域使用管理更有效。
根据自然资源部2018年9月《关于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温州局部海域调整方案的函》(自然资函〔2018〕382号),本次对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涉及温州市苍南县局部海域的3个功能区,将苍南县沿海中南部海域现行区划中大尖山保留区和霞关港口航运区的一部分调整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大尖山保留区、渔寮旅游休闲娱乐区的部分海域调整为特殊利用区。修改所涉及的功能区数量占全省功能区总数的1.35%,所涉海域面积占全省海域面积的0.05%,修改后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各增加1个,其他功能区数量不变,全省海洋功能区由222个增加为224个;港口航运区面积减少25公顷,旅游休闲娱乐区面积减少123公顷,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面积增加152公顷,特殊利用区面积增加1974公顷,保留区面积减少1978公顷,全省海洋功能区总面积不变。
本次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后,全省仍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63号)要求,到2020年,严格落实海水养殖用海功能区保有面积不低于1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保有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公里指标,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修复整治海岸线不低于300公里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第二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程序第三款要求,修改方案经批准后修改的条文内容应向社会公布。经省政府同意,我局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沿海市县和社会公布《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8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