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办法》部令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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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局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船舶登记和《办法》出台的背景?

船舶登记是船舶登记机关依申请将船舶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记载并公示,以及赋予船舶国籍的行为。通过登记,使船舶权利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使船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在我国,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海事管理机构始终严格依据《登记条例》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对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登记条例》所规定的一些内容不能完全适应航运市场和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我国自贸区建设深入推进,提出了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要求。这些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都亟需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登记制度,健全我国船舶登记法规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局在征求广大航企意见及诉求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充分发挥船舶登记在航运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以满足航运经济的发展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创新要求。

许局长,正如您所介绍的,《登记条例》已实施20多年了。今年又出台了专门配套的规章,这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

船舶登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权利,一个是船舶所有权,另一是船舶航行权。作为主管机关,我们除了关注航运市场船舶所有主体发生的变化,更关注中国籍船舶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我们进一步从法律法规上去调整管理关系的重要依据。这次配套规章的出台,是历经几年努力的结果,主要适应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变化。

一是推进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我刚才提到了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大家知道,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和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区落户登记”。为了落实国家自贸区深化改革总体要求,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促进我国现代化海运船队建设,有必要通过部门规章对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这是首先考虑的要素。 

 二是完善船舶登记法规体系的需要。《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而且多年来,一直没有配套的部门规章作为支撑。在实践中,海事部门开展的船舶登记行为,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从实践来看,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比较低,一旦发生了纠纷或者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登记行为的效力可能难以被司法机关完全采纳。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船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也会给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被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以衔接《登记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登记的法规体系。 

 三是简政放权、提高船舶登记效率的需要。《登记办法》结合了航运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对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优化,对一些登记程序做了重新设计,特别是考虑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强了信息技术在船舶登记中的应用,提高了船舶登记效率,便利了服务对象。比如,全国船舶登记信息均已实现入网联网,并与其他相关系统共享,企业可以依据分支机构所在地就近选择船籍港,不用再办理特批程序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船舶登记行为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对于维护好权利人的利益,《办法》做出了哪些规定要求呢?

在《办法》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利行政相对人,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一是扩大了船舶登记适用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所有的趸船、浮船坞,但这些船舶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二类是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第三类是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增加这些登记对象,主要是为了落实好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设和适应航运主体多样化发展需求而提出的。 

二是增加了船舶船籍港选择权。从方便航运企业运营、节约登记时间和提高海事监管效率的角度出发,增加了两种船籍港的选择: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分支机构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籍港;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选择船籍港。 

三是规范了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登记条例》要求要对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核实的具体内容,并要求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同时列明了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对审查要求和不予登记情形的明确,避免了船舶登记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上的误解,减少了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也有利于保护好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了申请材料、登记办理要求。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等。《办法》对各类登记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均做了规定。航运企业可按照规定的“菜单”预先准备材料,避免事后补充材料耽误办证,而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单”审查,减少和规范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时,不再提交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国籍证书也不再记载船舶经营人。如果船舶买卖过程中出现船籍港变化,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航线变更导致登记机关变化,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这样可以实现船舶登记换证“零待时”,避免船舶停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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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