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试行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0 00:00 来源:江苏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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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机制”。2018《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九条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委会重要组成单位,自然需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海事机构在举报奖励方面的工作主要在对危险品运输和船舶防污染方面。2011年部海事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印发了《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海船舶〔2011〕63号),规定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防污染方面的举报奖励。

此次将8类突出违法行为列入举报奖励范围内,主要基于风险性、社会影响性和执法便利性分析,也是目前海事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中部分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可能潜藏其他恶劣违法犯罪行为。另一部分违法行为则存在潜在的大事故风险,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先例。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并要求“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海船舶〔2011〕63号)第十条规定“给予举报人不超过罚款金额的10%的奖励”。江苏海事局据此明确了奖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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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