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1983-04-09 发布1983-10-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2 其他规定
2.1 名词解释
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