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按照“三证合一”改革要求,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一证。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内容删除。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限制的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