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以苏发改工业发〔2015〕1104号文印发对已经国家清理的钢铁、船舶行业建成项目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2 22:19 来源:江苏省冶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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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国令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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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其授权,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清理的我省钢铁、船舶行业建设项目提出如下备案意见:

一、关于对钢铁行业建成违规项目的备案意见

1、对经国家联合审核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建成项目,同意予以备案。

2、对经国家联合审核的“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建成项目,同意有限期备案,备案有效期为各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企业须在有效期内实施技术升级,有效期满后本备案意见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可由有关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投资管理规定及不新增产能的原则办理备案手续。由省淘汰办(化解办)会同省、市有关部门跟踪监督,对其中部分项目,请督促企业抓紧完善用地手续。

二、关于对船舶行业建成违规项目的备案意见

1、对经国家联合审核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质量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等文件齐备的”建成项目,同意予以备案。

2、对经国家联合审核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质量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等尚不齐备的”建成项目,根据国家清理意见和授权,因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项目相关管理证书证明文件已经齐备,同意备案;其他项目因相关管理证书证明文件尚不齐备,待相关管理证书证明文件齐备后,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3、对经国家联合审核的“10万吨级以下的建成违规项目”,同意予以备案。

三、关于对其他建成项目的意见

1、对已经停产、计划淘汰或退出等的钢铁、船舶行业项目,由各市、县(市)按计划办理,省淘汰办(化解办)跟踪督促。

2、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其配套码头工程也应符合港口规划,如目前尚未办理岸线手续、以及有关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请按规定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四、请督促各企业根据国家、省相关投资管理规定和本备案意见,依法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如因项目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并确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答复其他部门征求意见时,可根据本备案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项目的产业政策情况进行解释,或对项目清理及建设情况如实进行说明。

五、继续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

1、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总体部署,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切实落实相关责任,坚定不移化解产能过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对有关市、县(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2、各市、县(市)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继续严格执行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决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自律,不批准、不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境保护、布局规划等要求的在建违规项目,责令项目停止建设,由各市、县(市)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违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钢铁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应确保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实施,要重视技术升级和装备升级,推进兼并重组,下列情形有可能被视为新增产能:建设炼铁高炉、炼钢转炉(或电炉)、热轧轧机;增加炼铁高炉有效容积、炼钢转炉(或电炉)公称容量、热轧轧机规格。

4、国家和省鼓励现有船舶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能力,通过兼并重组、利用现有设施等方法,转型发展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产品,或者实施不新增产能的技术升级建设项目。下列情形有可能被视为新增产能:增加船台/船坞(含海工坞,下同)长度、宽度,包括对造船能力有实际影响的坞口、防水闸门宽度;提高船台/船坞配套起重能力;建设船台/船坞生产船舶产品;建设船台/船坞生产海洋工程产品,且建设的船台/船坞可以生产船舶产品。根据国家联合清理情况,在同时满足船台/船坞长度≥280米、宽度≥40米、配套龙门吊200吨及以上的条件下,视为具备单船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能力。

5、各地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重视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要如实向社会各方介绍本企业状况,要坚持诚信原则,不要过度宣传,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6、本通知及建成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公开,各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据此公开本地项目情况。

附件:1.

  1. 江苏省钢铁行业建成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xls (58.5 KB

  2. 江苏省钢铁行业建成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xls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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