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务坚:调出法检目录不等于不管

发布时间:2017-10-15 19:2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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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是法律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调出法检目录不等于不管,探索目录外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关键就要解决如何管的问题。为把握新形势、新变化,广东中山检验检疫局积极主动顺应改革的新要求,按照“科学监管、执法监管、质量监管和技术监管”的理念,积极探索目录外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改革。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的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管理文件,在监督抽查理论、标准依据、行政执法适用条款、工作难点和要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结合研究和实践的经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机制的建立。

  搭建数据平台、采集质量信息是基础。质量信息伴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变得容易获取,只有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基础性导向作用,实现信息导控机制,才能实现质量监管的科学决策。数据平台通过采集出口退运、国外通报召回、出口装运前检验不合格、国外工业品消费者有效投诉、突发性重大质量不合格事件以及消费者反映强烈、媒体关注度高的进口消费类产品、国内外产品标准发生重大改变和更新的进出口商品信息,同时挖掘海量的市场商品数据,包括商场退货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医院质量伤害就医信息、各地政府部门执法监管信息、公检法机关执法信息、网络交流信息、媒体传播信息、技术研究信息,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挖掘、整理,我们就能找到一些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潜在质量风险,然后进行简单的技术检测验证,我们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就能提前了解风险,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大数据能准确监测质量安全风险,开展风险预警,增强质量监管的前瞻性。

  结合进出口商品特点确定重点。数据平台的建立,使我们能够全面掌握各种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信息,但只有对这些质量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取信息趋势,得到质量风险程度,才能为目录外抽查确定重点,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同时由于各地的进出口商品各有特点,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直属局组织的目录外监督抽查(分别为“国抽”和“省抽”)无法满足各地目录外商品监管的实际需求,为此应该引入“地抽”的概念,地抽的重点是各地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通报、召回或出口退运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目录外工业产品。

  加强目录外抽查,发挥监管的作用。在法检目录未有大幅度调整前,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给人感觉只是检验监管工作的一个补充,未得到重视。就算是法检目录调整后,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工作仍然沿用之前的做法,就是每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定出今年的抽查商品目录,由各直属局作适当的补充后,由分支局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要真正发挥目录外抽查工作的作用,只有使之成为日常的一项工作。因此应该引入“动态抽查”的理念,即设置触发点,条件成立则可对某种商品实施抽查,实现监管无时间的限制。触发点是同一或类似进出口产品被国内外消费者有效投诉、国外机构通报召回、退运或突发重大质量事件等。通过定期抽查和动态抽查,结合国抽和省抽,使目录外监督抽查成为常态化的一项日常工作。此外,规范质量信息通报工作,做好结果运用才能达到监督抽查的目的。一是建立进出口目录外商品抽查质量信息内部通报机制。二是建立目录外商品质量信息的企业通报程序。三是建立目录外商品质量信息向地方政府通报的程序。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对目录外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是开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抽查检验、打击假冒伪劣、收集通报进出口商品检验信息等职权。《商检法》第十九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八条,对法检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处理进行了明确。质检总局在2002年颁布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亦对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和明确。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无论是在口岸环节,还是在生产企业环节,或者是流通环节,都会存在相关企业不配合的情形,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有此方面的明确规定。要解决问题,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从提高进出口商品的总体质量出发,对出口工业品遭境外召回通报经调查属实,或者对进口工业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加大处理力度,尤其应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行为的处罚力度,方能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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