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7月29日前将修改建议和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2015年3月30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就主要修订内容作如下解读。
由嘉兴市港航管理局牵头编制的《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日前经嘉兴市应急办同意正式发布实施。“《应急预案》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有利于推动水上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和水上防污染应急队伍建设。”12月11日,嘉兴市港航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天津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据新华社消息,《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已被修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