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休闲渔业船舶船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舟山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更新建造和发生买卖过户需要重新登记的休闲渔业船舶。
第三条休闲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我省名称的规范化简称“浙”。
(二)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县(区)名称取第一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的代称“渔休”。
(四)5位数船名顺序号。
第四条船名顺序号前1位数为各县(区)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区)局渔港监督机构确定后报市局渔政渔监处备案。
第五条船名后4位数顺序号,由县(区)局渔船船名核准部门向市局渔政渔监处根据审批实际按需申领,全市统一按顺序编号(系统建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号码)。
第六条船名顺序编号从小到大依次编号不得跳号,确定船名编号后各县(区)船名核准部门应与原有休闲渔业船舶船名进行核对,如发现重号的应重新申领船名编号。
第七条各地申领船名编号应提供船舶经营人名称、所属乡镇(街道)和舟山市休闲渔业船舶准造证编号。
第八条各地年度申领船名编号的总数不得突破县(区)年度规划发展数量。
第九条本规定自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