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8 14:20 来源: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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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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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ZJMSA-0200-2019-0005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正在从事引航员登离轮作业的引航艇;

(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本规定所指定线制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定线制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船舶驶入、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通过虾峙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东侧水域转向并沿深水航槽北侧驶入航道;通过虾峙门航道的出口船,应沿深水航槽南侧行驶至虾峙门大型灯浮东侧水域后转向。

通过条帚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东侧水域转向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29°41′22.6″/122°31′03.8″与29°41′19.5″/122°19′05.8″连线)北侧进港,其中使用条帚门口外推荐支线航线(29°44′01.9″N/122°20′48.0″E点与29°42′06.4″N/122°17′18.0″E连线)的超大型船舶除外;通过条帚门航道的出口船,可在5号警戒区以东水域转向南下或沿着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南侧驶至虾峙门大型灯浮东侧水域后转向。

第八条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和双向航路,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或双向航路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和双向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十一条船舶在双向航路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佛渡水道各通航分道禁止船舶追越。

2万总吨及以上船舶进入双向航路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第一双向航路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和第二双向航路黄礁头灯桩前后500米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十二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三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6年第2号)、《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指挥〔2016〕197号),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四条在定线制水域内,高速客船顺流航速不得超过22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6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14节。

第十五条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VTS中心报告。

船舶实施紧急抛锚,应当远离禁锚区。

第十六条禁止在通航分道、警戒区、双向航路和深水航槽及其两侧2海里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除沿岸通航带外,禁止在定线制水域内进行捕捞、采砂、锚泊等有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小型船舶”是指1000载重吨及以下的船舶。

第十九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第二十条船舶在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和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指挥〔2014〕161号)、《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09〕80号)。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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