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以下简称“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宁波舟山VTS”)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向宁波舟山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条在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1#管理分区内,08频道;
(二)2#管理分区内,28频道;
(三)3#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四)4#管理分区内,71频道;
(五)5#管理分区内,14频道;
(六)6#管理分区内,06频道;
(七)7#管理分区内,11频道。
第六条驶入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
第七条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具体位置。
第八条驶离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VTS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从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离泊的船舶应提前报告船名和离泊计划;因故未能按时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
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计划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1号警戒区、7号警戒区前15分钟分别通过VHF14、28频道报告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与宁波舟山VTS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禁止船舶使用VHF06、08、11、14、28、71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VHF26频道为宁波舟山VTS安全信息发布频道,宁波舟山VTS将通过相应的分区频道提醒船舶注意收听。
第十条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VTS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以及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并服从宁波舟山VTS的指令;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报告结束时间和本船位置。
第十二条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在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宁波舟山VTS的监督管理。
配备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宁波舟山VTS在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设置交通组织区域。
第十六条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从虾峙门航道东口、条帚门航道东口及双屿门航道南口进入,禁止船舶驶入金塘大桥桥区航道和西堠门大桥桥区航道。
能见度下降到500米至1000米时,确需从东口驶入虾峙门航道的船舶,按照《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251号)的规定执行。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航行船舶须择地抛锚。
第十七条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的航行船舶不得穿越锚地。
第十八条船舶通过正在进行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区域时,应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在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公布的锚地、锚泊点,以及在1#管理分区内锚泊或起锚的船舶,应提前30分钟向宁波舟山VTS报告并服从指令。
除虾峙门南锚地外,禁止船舶在交通组织区内锚泊。
航行船与锚泊船以及锚泊船相互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除船舶遭遇恶劣气象海况影响或发生事故险情等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船舶在紧急情况下锚泊时,应立即向宁波舟山VTS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大潮汛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大型船舶需备车、值航行班。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锚泊期间检修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重要部件和属具时,应及时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发现船舶走锚时,宁波舟山VTS有权指令走锚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宁波舟山VTS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宁波舟山VTS接收到关于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船舶失控等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海上人命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宁波舟山VTS指挥。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六条应船舶请求,宁波舟山VTS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宁波舟山VTS。
第二十七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宁波舟山VTS可向船舶、设施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中的核心港区VTS管理区由以下7个管理分区组成:
(一)1#管理分区:由虾峙门航道小老虎礁灯桩与桃花岛东南侧(29°47′.50N/122°16′.30E)连线以东以及由以下几点连线组成的区域:(a)29°46′.51N/122°19′.32E;(b)29°46′.51N/122°34′.90E;(c)29°34′.50N/122°34′.90E;(d)29°34′.50N/122°18′.47E;(e)29°37′.54N/122°13′.97E;(f)六横岛外礁灯桩;(g)虾峙岛东挑嘴(29°44′.68N/122°18′.22E)。
其中,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交通组织区由以下几点连线组成:(h)29°45′.13N/122°20′.22E;(i)29°45′.33N/122°20′.30E;(j)29°42′.00N/122°33′.01E;(k)29°40′.23N/122°33′.01E;(l)29°40′.23N/122°18′.43E;(m)29°41′.23N/122°18′.43E。
(二)2#管,理分区:东白莲岛新牙咀与升螺圆山岛连线、L2报告线、L3报告线组成的水域。
(三)3#管理分区:虾峙门航道小老虎礁灯桩与桃花岛东南侧(29°47′.50N/122°16′.30E)连线、东白莲山新牙咀与升螺圆山岛连线、29°56.′00N/122°05′.95E与涨水潮岛连线、29°56.′00N/122°05′.95E与29°56.′00N/122°10.′00E连线、29°56.′00N/122°10.′00E与桃花岛桃花咀连线组成的水域。
(四)4#管理分区:29°56.′00N/122°10.′00E与桃花岛桃花咀连线以东马峙1号、2号锚地及岙山联检锚地组成的水域。
(五)5#管理分区:29°56.′00N/122°05′.95E与涨水潮岛连线、29°56.′00N/122°05′.95E与螺头角灯桩连线、金塘岛宫山灯桩与螺头角灯桩连线、大浦口咀(29°59′.50N/121°50′.30E)与杨公山咀(29°58′.08N/121°47′.70E)连线组成的水域。
(六)6#管理分区:由大浦口咀(29°59′.50N/121°50′.30E)与杨公山咀(29°58′.08N/121°47′.70E)连线、L4、L5报告线组成的水域。
(七)7#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舟山岛、外钓山岛、册子岛、金塘岛、大猫岛沿岸围成的水域:
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小菜花灯桩(30°07′.09N/121°52′.09E)、金塘岛北端(30°05′.20N/121°52′.40E)、金塘岛宫山灯桩(30°00′.00N/121°55′.80E)、螺头角灯桩(29°55′.96N/122°02′.07E)、大猫岛西端(29°57′.20N/122°01′.40E)、螺头(30°00′.00N/122°01′.40E)、老塘山(30°03′.07N/121°59′.07E)、外钓山南端(30°03′.13N/121°57′.90E)、外钓山北端(30°03′.93N/121°58′.03E)、册子岛东侧(30°05′.43N/121°56′.83E)、册子西灯桩(30°05′.42N/121°54′.40E)。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中的核心港区VTS报告线包含以下6条报告线:
(一)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29°44′.68N/122°18′.22E)连线;
(二)L2报告线:东挑咀(29°44′.68N/122°18′.22E)与六横岛外礁灯桩连线;
(三)L3报告线:梅山岛小担山(29°46′.11N/121°59′.34E)、汀子山灯桩、温州峙灯桩、鸦鹊礁灯桩与六横岛郭巨山西侧(29°42′.47N/122°04′.17E)连线;
(四)L4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
(五)L5报告线:30°05′.20N/121°35′.90E与30°07′.05N/121°49′.25E连线;
(六)L6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第三十条大型船舶是指8万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05〕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