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11:14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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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07-11-12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无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管理,维护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船舶航行安全,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在执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中存在的监督检查等问题,部制定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3年7号),进一步加强对船舶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悬挂中国国旗且具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字选择性呼叫

(DSC)、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并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各类船舶,都应持有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一致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颁发。该证书列入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并悬挂中国国旗的各类船舶的必备文件,各船舶应妥善保管,当无线电管理部门及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上登记的船名、申请单位、船籍港、船舶种类、通信业务标识码、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序列号必须与船舶的法定证书及有效文件一致。船舶在变更船名、申请单位、船籍港、船舶种类、通信业务标识码和更换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时,必须更换《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办理注销登记后必须注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并将标识码从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中清除。

四、《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的制作和核发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无管

1.交通部无管办制作并核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每份收取100元工本费(其中包括:防伪证件工本费、塑封成本费、特快专递邮费、发票税等)。

收款单位: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

收款帐号:210701040000290,农业银行安华支行

汇款名目:标识码证书费

2.无管办在收到申请单位正式申请文件、申请表及汇款凭证复印件,经核实无误后,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核配标

识码并制作《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寄出。

3.标识码正式审批文件程序按交通部令1993年7号执行。

五、本细则施行以前已经核配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船舶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船舶资料核实后,

报交通部无管办,交通部无管办将为其补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六、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情况,交通部无管办已分别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www.cttc.cn网

站办事指南栏目和公告栏中公示,申请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

七、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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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