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15:20 来源: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浏览量: 分享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1-17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无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月16日


青岛市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渔业资源管理暂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及渔业资源养护,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产出控制“双向”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十三五”期间,利用国家减船转产优惠政策,力争全市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567艘/19585.7千瓦(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压减至19.91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区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全市海洋捕捞产量分市控制指标见附件2)。通过控制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加强国内海洋捕捞产出管理,逐步实现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到2020年,全市年增殖放流数量达到10亿单位。“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0处。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渔业资源监测统计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渔业资源投入与产出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渔船管理

1.严格捕捞许可管理制度

(1)严格渔船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

(2)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按规定执行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和小型渔船“三证合一”管理办法,推行“一窗受理”服务,统一办理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

(3)加强捕捞许可准入管理。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建立渔业行业禁入制度,发生重大渔业安全、涉外及违法案件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及企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2.加强渔船建造管理

(1)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落实渔船建造分级管理制度,完善24米以下钢质(玻璃钢)渔船以及木质渔船建造监管措施,建立渔船建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渔船建造过程巡查,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渔船修造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渔船建造情况。强化渔船报废拆解环节监管,实施渔船定点船厂拆解,加强拆解现场管控。对违规建造渔船企业依法查处,停止受理其渔船建造申请。

(2)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和标识管理,防止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

(3)推进海洋渔船标准化进程,提高渔船装备现代化水平。积极引导渔民更新建造标准化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应按照省级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建造。捕捞辅助船数量应与捕捞渔船数量及渔船生产特点相匹配,养殖渔船数量和功率应与养殖面积相匹配。

3.推行海洋捕捞渔船分级分区管理

(1)推行分区管理制度。非拖网大中型渔船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须逐级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重新核发捕捞许可证,其余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除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的作业渔船外,不得跨海区作业;海洋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管辖水域作业。

(2)加强渔船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区域内渔船动态平衡制度,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海洋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

(3)严格作业区域监管。加强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核定和渔船检验证书载明的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因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原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与作业区域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统筹推进减船转产工作,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

(1)加大减船力度。2015-2019年度全市压减海洋捕捞渔船567艘,总功率1.9万千瓦。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对符合条件的压减渔船予以补贴。

(2)积极推进渔民转产。引导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生产技能,拓宽渔民创业就业渠道。

(3)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发挥渔业休闲娱乐功能,推进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加大休闲渔业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休闲渔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全休闲渔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利用岛礁、港湾、沙滩、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渔村、渔港等人文资源,结合养殖基地、海洋牧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生产活动,实施多元化的精品休闲渔业项目,打造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休闲渔业基地、最美渔村。

5.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渔船管理秩序

(1)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港口执法和海上执法联动,规范渔船管理秩序。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治理,细化涉渔“三无”船舶认定、没收、拆解等相关政策,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深入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实行定点拆解、销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

(2)清理整治“船证不符”渔船。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分类制定整改措施。通过渔船更新改造等方式逐步解决“大机小标”历史问题,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制使用船龄的船证不符渔船一律强制报废。强化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构筑渔船建造全过程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船证不符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1.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推进海洋牧场建设

(1)科学增殖放流。根据水域生态环境、资源状况和养护需要,合理确定增殖功能区、增殖种类及规模。建立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社会化的公益性放流制度。

(2)建设海洋牧场。实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环境。建立健全海洋牧场资金投入机制,创新海洋牧场运营方式,加大生态海洋牧场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以水产品增殖为主的经济型人工鱼礁和以海洋生态与资源修复保护为主的生态型人工鱼礁建设,构建集渔业增殖与生态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海洋牧场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渔业资源修复。

2.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

(1)加强重要渔业资源管理。实行常态化巡航执法,加强重要渔业资源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加大增殖放流海域的定期巡查力度,确保重点资源品种的生长繁衍。配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完善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查处违反幼鱼比例捕捞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2)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要求配套并完善保护区的管理设施,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生态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繁殖力。建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损失补偿费利用率,丰富补偿方式,加大生态整治修复资金投入。

(3)严格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完善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全面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强化对异地坞修等渔船的有效监管,实施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利用渔船定位、渔港视频等系统,实施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加大对重要渔场、出海通道、交界水域等重点区域执法检查,加强与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执法协作与交流,强化对渔获物销售、运输、加工等下游环节的监管,维护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4)加强渔具管理。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违规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取缔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严厉打击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制造、销售违规、禁用渔具行为的查处。

(三)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1.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做到实时留痕。进一步统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标准,全面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海上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2.加强源头管理,推行依港管船。加快推进渔港认定,未经认定渔港不得接纳渔船靠泊、卸货和补给。规范渔港动态管理,完善港航管理、服务设施,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巩固港船关系,实施依港管船。实施外省市渔船停靠备案制度,指定港口集中停泊,对不服从规定的,渔港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停靠、卸货及补给服务。

3.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涉外入渔、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4.建立渔船信用管理机制,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建立渔船信用管理制度,制定渔船信用考核标准,划分渔业船舶信用等级。对各级船舶实行有侧重点的分级管理并建立定期评估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5.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保障。加快以渔船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AIS智能避碰仪和渔船电子身份标识优化升级为重点的渔船船载终端设备更新换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会商相关部门落实渔船管控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要对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大资金支持。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渔具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生产统计和信息监测、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三)强化监督落实。市渔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压减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总量管理、限额捕捞、伏季休渔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对实施情况好的区(市)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及时督导各区(市)加强渔业资源管控各项工作落实。

本方案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标签:

责任编辑:zhaosh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