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11-01 11:32 来源:海南省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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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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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6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17〕2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6〕116号),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中央已把农业绿色发展摆在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突出位置,绿色发展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基调。水产养殖是我省大农业的“主业”之一,是实现保供给、促增收和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手段,未来必须走绿色发展之路。

(一)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措施。国人对从水产品获取优质蛋白质的需求日益旺盛。利用我省优良的生态环境和水质资源发展绿色养殖,可以把海南建设成为我国优质水产品供应基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传统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及影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技术革新及绿色转型升级,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养殖区,助推我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发展绿色水产养殖业是海南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传统水产养殖业为渔民增收、渔村发展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但海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产业加快绿色发展,促使传统渔民向现代养殖工人、休闲渔业从业人员转变,进一步带动美丽渔村建设和振兴。

二、深刻领会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七次党代会重大部署,坚决完成中央环保和海洋督察整改,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行生态健康养殖,依法规范水产养殖项目建设和绿色生产管理,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现代设施养殖业为抓手、以技术创新和集成为动力、以促进三产融合发展为目标,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打造海南水产养殖绿色品牌,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妥善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按照全省总体规划、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统筹布局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养殖容量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注重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做到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以增加绿色优质水产品供给、促进渔民增收为基本任务,力求保供给、保收入、保生态的协调统一,助力脱贫攻坚。

——坚持提质增效,优化升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养殖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突出特色,创建品牌,做优做精,向三产融合发展,全面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强化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合规发展养殖,落实行业准入及行政监管措施,构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六)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规划、项目准入管理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无序养殖得到有效管控,养殖尾水治理基本到位。全省水产养殖布局、模式和品种合理优化,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健康养殖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65%以上,95%的工厂化养殖实现循环水利用,85%的池塘养殖达到工程化节水减排要求,优质养殖产品比重大幅提高,渔民增收得到保障,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高度融合,基本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活生态相协调的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三、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七)科学规划布局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地方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划定或调整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2018年7月底前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市县规划基础上2018年底完成《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任务。

(八)调整优化产业发展结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科学调整养殖生产结构,合理确定区域养殖模式、品种和规模总量,积极调减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产品附加值低的养殖模式和存量,优化增加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高附加值品种总量。重点调减海岸带、无居民海岛和近岸港湾潟湖海水养殖池塘、普通网箱及淡水湖泊水库网箱、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池塘养殖的总量,积极发展集约化工厂循环水养殖、深远海增养殖、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及生态特色品牌养殖,彻底转变水产养殖业发展方式。

(九)制定并实施行业准入基本生产条件。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配套建设节水、养殖尾水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工厂化养殖鼓励利用循环水,池塘养殖鼓励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系统等水净化设施,在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投饵性网箱养殖应配套残饵及废弃物收集装置,在限养区公共自然水域养殖禁止投喂冰鲜动物饵料或施用人畜粪便和化肥。

(十)积极发展生态健康绿色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循环水养殖、鱼虾蟹贝藻立体综合混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及鱼菜共生等生态循环碳汇养殖模式,应用池塘底泥转化为有机肥料技术,发展海洋牧场。开展以渔净水、以渔养水行动,通过增养殖滤食性、草食性、杂食性鱼类和贝藻类净化湖泊水库河流和海域水质,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十一)鼓励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组织实施绿色水产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进水产品出口备案基地建设,试点、总结、推广一批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打造行业生态健康养殖典范。

(十二)推进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养殖规范用药。完善省和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和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重点养殖区域设立病害测报员和信息员,提升疫病防控能力。加强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研究,加快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持续推进科学用药,提升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养殖业。持续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稳产高产池塘养殖基地。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立集约化优质水产品供应保障基地。积极拓展离岸深远海养殖,大力发展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支持建设以智能化养殖渔场、养殖工船等为核心的深远海大型工程化装备化养殖项目,推进水产养殖工业化。

(十四)积极支持热带水产苗种产业发展。主动规划引导水产苗种业进行区域布局,重点在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乐东、东方、儋州、临高、定安等市县扶持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场、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原良种场及规模化规范化良种繁育基地;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水产苗种产业园区,引进国内外水产种业高端科研机构,建设国家渔业南繁育种基地。加强南海名优品种的选育研发创新,扶持新品种引入和推广,创建海南水产苗种优质品牌。制订水产苗种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推行水产苗种产地检验检疫制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渔业种业体系,将水产苗种产业建设成为我省海洋渔业优势产业。

(十五)鼓励发展特色养殖和品牌养殖。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质精品养殖,适时调整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增加市场紧缺和适销对路优质水产品生产。大力发展品牌养殖,加强品牌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保护和宣传营销推介,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十六)推进水产养殖业向三产融合发展。改进创新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机制,大力发展以养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和生产经营大户为主的现代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推进物联网应用,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带动二、三产业发展。引导水产养殖基地按特色旅游景观改建改造为休闲渔业基地、休闲渔庄、竞钓赛场等,兼营多元化参与型旅游服务项目,延长水产养殖产业链。

(十七)完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在海岸带的陆域和海域开展海水养殖生产活动应依法办理项目用地、用海等审批手续。省级环境保护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陆域和海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指导落实环评制度。新建水产养殖场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建成投产的养殖场要依法完善有关审批手续。

(十八)规范水产养殖取排水管理。养殖取水和排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我省地方有关标准。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政府全面排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水产养殖取水口及尾水排放口,规范排放口的设置。

(十九)落实完善水产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的土地、海域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养殖规划的使用者核发“养殖证”,或在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载明养殖水域、滩涂,确权许可其从事养殖生产,对符合生产条件的水产苗种场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通过行政审批落实行业准入,确保水产养殖业有序发展。

(二十)组织开展无序养殖整治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的有关要求对水产养殖场进行处置,重点落实养殖规划及防控对生态环境影响。

1.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

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养殖项目,已投产的要限定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规模化养殖开发建设活动;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和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当地市县政府应根据相关法规妥善安置处理,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海上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投饵性养殖模式的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滤食性贝类和藻类增养殖修复生态环境;低位池塘应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退塘还林还湿还海。

3.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加强对限养区和养殖区的生产布局和环境管理,未通过环评及办证审批、养殖尾水未达标排放的不得生产。合理确定区域养殖密度,控制发展规模,同时应根据水域自净能力采取轮养或休养等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预报与评估,重点对生态敏感区域开展养殖容量研究,水质不能满足养殖功能及发生疫病时,及时预报预警;对超出环境容量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堵截陆源污染,实施退养还林还湿还海还滩或者转产。

四、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理念,建立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研究制定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列入海洋产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确保绿色发展机制得到落实。

(二十二)制定出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扶持政策。一是研究建立基本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对保障基本供给的养殖水域滩涂划定保护区给予特殊保护政策,保护以渔为生传统渔民合法水域、滩涂不受侵占;二是积极稳妥做好因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生态环保要求等原因退出养殖渔民的补偿安置和转产转业工作,制定有序退出计划及配套扶持政策,确保渔区社会稳定。三是制定重点扶持的绿色水产养殖项目和支持政策,统筹规划解决项目用海及服务保障基地建设用地等实际问题,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二十三)加大财政金融资金支持力度。谋划好绿色发展项目,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和激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水产养殖结构调整优化。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等财政资金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加强与各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的协调与合作,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解决产业升级融资投入问题。探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逐步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

(二十四)强化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攻关。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技术攻关,着力开拓深远海增养殖,推进生产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创新遗传育种新技术新方法,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处理利用养殖污泥和尾水,修复调控养殖生态环境,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及影响环境问题,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对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以奖励。

(二十五)落实行业发展监管。推进常态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依法生产经营宣传,督促行业加强自律,优化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定期开展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严格查处水产养殖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我省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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