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7 15:42 来源: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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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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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2号),落实市委市政府新旧动能转换“海洋攻势”部署要求,不断推进渔业转产转型升级发展,激发渔业发展新活力,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青海渔规〔2018〕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9日

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第16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精神,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油价补贴地方“退坡”资金,加快推进新渔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经略海洋、乡村振兴战略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和市委市政府推动青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走在前列,打造具有国际吸引力、竞争力、影响力的海洋强市工作部署,支持发展生态良好、效益提升、产业融合、动能转换的新渔业,将海洋牧场示范区、渔港经济区作为重点突破方向, 统筹利用中央渔业油价补贴地方“退坡”资金加以扶持,将传统的渔港、海洋牧场注入时尚、旅游、文化等元素,激发渔业发展新活力,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2年,建成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渔港经济区和布局合理、生态优先、特色鲜明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形成渔业发展新动能,推动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方向

1.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主要是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为中心,以岸基为依托,建设陆上综合体验中心,推进“礁、鱼、船、岸、服”五配套,将建设海洋牧场、高端立体养殖、资源增殖、休闲渔业结合,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升级版。主要支持建设陆上综合体验中心、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监测系统等。

2.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主要是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中心,以岛基为依托,建设岛上综合体验中心,保护性开发海岛周边海域,统筹发展海上垂钓、旅游观光、牧渔体验等休闲渔业,形成保护与利用并行的新型生态渔业示范区。主要支持建设岛上综合体验中心、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监测系统、人工鱼礁建设等。

3.综合型渔港经济区。主要是以水产品卸港与交易中心为基础,打造集海洋捕捞、水产品交易采购、竞价拍卖、冷链物流、安全生产教育为一体的综合型渔港经济区。主要支持交易拍卖区、休闲体验区、现代物流区、综合管理区等建设。

4.融合型渔港经济区。主要是完善渔港配套设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拓展渔港休闲功能,打造本色突出、特色鲜明的渔人码头,形成布局合理、管理先进、整洁有序的融合型渔港经济区。主要支持渔港升级改造、渔货卸港区、卸货交易区、休闲体验区、综合管理区等配套建设。

(二)建设标准

1.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

(1)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

多功能平台建设和管理应参照山东省《海洋牧场平台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须具备海上管护、生态环境监测、安全救助等功能,可兼顾生态观光、海上垂钓、高端立体养殖、牧渔体验等功能;要求平台设计实用美观,各具特色,避免趋同化;主体甲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主体结构可采用钢质材料、玻璃钢材料、复合材料等,建造材料环保耐用,所建成的平台抗风等级在十二级以上;平台须配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清洁能源等;平台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

(2)陆上综合体验中心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应建设游客接待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休闲体验中心等设施。游客接待中心布局科学合理,特色突出,方便实用,配备牧场导视图、宣传栏、电子高清显示屏等展示条件;产品展示中心应具备展示海洋牧场产品、企业理念、经营品牌等能力。

(3)监测系统

海洋牧场示范区水下监测系统,要求技术领先,设备先进,能够实现实时在线“可视、可测、可控”监测,实现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变化数据,具备人工鱼礁区生物资源现状实时观测、环境参数适时传输等功能。

2.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

(1)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

多功能平台建设和管理应参照山东省《海洋牧场平台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须具备海上管护、生态环境监测、安全救助等功能,可兼顾生态观光、海上垂钓、高端立体养殖、牧渔体验等功能;要求平台设计实用美观,各具特色,避免趋同化;主体甲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主体结构可采用钢质材料、玻璃钢材料、复合材料等,建造材料环保耐用,所建成的平台抗风等级在十二级以上;平台须配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清洁能源等;平台应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

(2)岛上综合体验中心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应建设游客接待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休闲体验中心等设施。游客接待中心布局科学合理,特色突出,方便实用,配备牧场导视图、宣传栏、电子高清显示屏等展示条件;产品展示中心应具备展示海洋牧场产品、企业理念、经营品牌等能力。

(3)监测系统

海洋牧场示范区水下监测系统,要求技术领先,设备先进,能够实现实时在线“可视、可测、可控”监测,实现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变化数据,具备人工鱼礁区生物资源现状实时观测、环境参数适时传输等功能。

(4)人工鱼礁

投礁量已超过3万空方的,不再补助鱼礁建造;投礁量低于3万空方的,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标准,构件礁每空方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补助不超过200元。

3.综合型渔港经济区

渔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陆域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港区权属明确,港区平面布局合理,功能分区设置科学,设置渔船停泊区、交易拍卖区、现代物流区、休闲体验区、污水处理中心、综合管理区等。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1)渔船停泊区: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需要,渔船停放整洁有序。

(2)交易拍卖区:建设水产品价格指数发布系统、供求信息发布系统、统一电子结算平台等。形成一个大宗的现货、期货(冰鲜进口、海产品)、金融资产(保险、仓单、贷款)等内容的新业态集合型交易中心。

(3)现代物流区:打造全程冷藏供应链,建设低温冷库、专用冷藏车、专业冷链物流、渔港发运平台等仓储物流服务。

(4)休闲体验区:建立船员接待中心、海鲜超市、餐饮区、住宿区、渔业文化体验区、休闲活动区等。

(5)综合管理区:具备办公服务、渔船渔港管理等场所,设有渔船渔港监控值班室、渔港进驻管理人员,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平台实现24小时值班,全面实现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

(6)污水处理中心:建设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转运设施。

4.融合型渔港经济区

渔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渔港年渔货卸港量在3000吨以上,可满足100艘以上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陆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防灾减灾和吸纳转产转业渔民的能力。港区权属明确,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区设置合理,具有渔船停泊、卸货交易、休闲体验和综合管理场所等,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1)渔船停泊区: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需要,渔船停放整洁有序。

(2)卸货交易区:交易集中,场区整洁。

(3)休闲体验区:港区道路交通顺畅,车辆停放有序,设有餐饮区、渔业文化宣传区等内容。

(4)综合管理区:具备办公服务、渔船渔港管理等场所,设有渔船渔港监控值班室、渔港进驻管理人员,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平台实现24小时值班,全面实现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管安全。

(5)污水处理中心:建设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转运设施。

(三)补助标准

1.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每个岸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2.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每个岛基型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3.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每个综合型渔港经济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4000万元。

4.融合型渔港经济区。每个融合型渔港经济区按照新增投资额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

3.项目实施周期在2年(含)以内;

4.符合资金投资方向;

5.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6.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算);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用地、用海、资金等相关证明文件;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7.企业资信证明;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验收管理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另行制定。

五、时间安排

《青岛市新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个月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库;2019年12月底之后,不再接收新项目入库。项目启动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

所有扶持项目需确保在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监督管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公开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市及各区(市)渔业、财政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2. 加大支持力度。项目所在区(市)政府要在海洋牧场岸基配套所需土地、渔港经营权属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市区两级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利用中央渔业油价补贴地方“退坡”资金支持新渔业发展;区(市)可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加大对新渔业发展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政府投资的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渔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良性投入机制。

3.创新经营模式。推动海洋牧场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创新海洋牧场陆上体验中心建设模式,同一集群区域的海洋牧场区可联合建设陆上体验中心;支持推进渔港产权制度改革,引入社会资本改扩建码头,本着谁投资谁收益、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允许码头在一定期限内特许经营,释放渔港经济新动能;引导推进海域使用权流转,实行流转海域统一规划经营,逐步扩大海洋牧场规模。

本方案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海渔规〔2018〕2号)同时废止。

方案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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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