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2 23:41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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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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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根据《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对航行于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的江苏籍运输船舶实施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解改造、新建等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新建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省级及市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和市县按6:1的比例分担;现有运输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的补贴由省级承担。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和新建示范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 补贴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协调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请补贴。

  (一)淘汰落后船舶。

  1.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干线船闸的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干散货船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③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指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拆解、改造、建造的定点船舶修理厂,下同)拆解。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

  2.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改造或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②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③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①拆解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②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3.老旧运输船舶拆解。

  (1)申报条件

  ①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②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③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④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二)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1.申报条件

  (1)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改造前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1)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①客船: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②货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5万元。

  (2)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2.5万元。

  (三)新建示范船补贴。

  1.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

  (1)申报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②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③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2)补贴标准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贴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贴300万元。

  2.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

  (1)申报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②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③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2)补贴标准

  ①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贴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贴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贴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贴140万元。

  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贴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贴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贴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贴100万元。

  3.新建高能效示范船。

  (1)申报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②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3)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③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2)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新建示范船同时符合以上三种类型的,申请人只得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LNG清洁能源应用补贴。

  1.申报条件

  (1)船舶为船龄15年(含)以内、200总吨(含)以上、船长小于68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内河干散货船;

  (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3)船舶经营范围在《实施意见》规定的水域范围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改造前使用的燃料为非液化天然气燃料;

  (5)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应用LNG清洁能源,并经县级以上海事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2.补贴标准

  对应用LNG气罐为5立方米及以上的,单船补贴5万元;对应用LNG气罐为5立方米以下的,单船补贴4万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资金安排。中央补贴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申请。省级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补贴资金需求及省级负担比例安排。市县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工作任务量、实施进度和分担比例安排。

  第九条 资金预拨。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船舶拆解、改造、新建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并预拨省以上补贴资金到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 资格审批。

  (一)申请拆解改造、新建示范船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填写《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申请表》(附4)或《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5),并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证书或者新建船舶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贴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

  (二)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初审,其中: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还应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申请表》或《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核准。

  资格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准后,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件见附6、附7),协议书应载明船舶拆解、改造、建造的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标准、补贴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船舶拆解、改造或示范船建造完工后,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验收,编制《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8)或《江苏省新建内河船舶完工报告书》(附9),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完工证明,交申请人。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发放。船舶拆解、改造或示范船建造完工后,市县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补贴资金,填写《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附件10)或《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附件11),其中:县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还应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领取补贴资金时,船舶所有人应携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拆解改造或示范船建造完工证明以及《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或《江苏省新建示范船申请表》、《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和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公章、私人印章,到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对船舶所有人递交的申领材料审核无误后,对拟兑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委托代领的,除携带前款有关资料外,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必须同时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携带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资金结转和清算。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设区的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附12),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对该项资金进行清算。对于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报交通运输部申请延长资金清算时间,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船舶所有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建档留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建造船舶和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的任何开支。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 1. 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

  2. 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3. 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

  4. 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申请表

  5.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

  6.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

  7.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协议书

  8.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9.江苏省新建内河船舶完工报告书

  10. 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改造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

  11.江苏省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

  12.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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