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抓机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订本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为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盘活船舶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应对航运市场形势,我部决定,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船舶身份识别,规范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提高海事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上海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实际,市经信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指导和促进“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