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船籍港船舶 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0 16:4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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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津海船舶〔2019〕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的安全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海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登记的,天津港籍船舶的安全诚信管理以及安全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发布。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统一负责天津港籍船舶的安全诚信管理。天津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按照职责和授权负责管辖的天津港籍船舶的安全诚信管理。

第四条 船籍港船舶安全诚信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船舶安全诚信信息

第五条 天津海事局通过海事信息共享、船舶或航运公司报送等方式收集、处理船舶安全诚信信息,建立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档案。船舶安全诚信信息包括:

(一)船舶基础信息;

(二)违法违章及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四)船舶安全监督缺陷及处置信息;

(五)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或评为安全诚信船舶情况;

(六)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委托管理)情况;

(七)不按照规定缴纳海事规费信息;

(八)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天津港籍船舶在办理船舶登记等海事业务时,应及时提供有效的航运公司固定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天津海事局。

第七条 计划连续停航30天及以上的天津港籍船舶,航运公司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船舶停泊水域不在天津海事局辖区的,航运公司应在完成报备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天津海事局。

第八条 天津港籍船舶在本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天津海事局报告;在本港以外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航运公司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天津海事局报告。

第九条 天津港籍船舶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禁止入境或驱逐出港(境)的,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天津海事局,且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24小时。

船舶解除上述措施后,航运公司应在解除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天津海事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周内报告有关情况的,经天津海事局同意可延长报告时间,且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解除之日起三个月。

第十条 天津港籍国际航行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应及时向天津海事局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第十一条 天津港籍船舶委托不在天津注册的航运公司管理时,航运公司应在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委托和受托双方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天津海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天津海事局可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船舶及其航运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和补充,并按规定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信息报送后的跟踪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天津港籍船舶信用评价分为高质量船舶、中等质量船舶和低质量船舶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将被评定为高质量船舶:

(一)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12个月以上的;

(二)12个月内未发生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的;

(三)12个月内未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四)36个月内未发生被滞留的;

(五)12个月内接受过船舶安全检查,且平均缺陷不超于5个,无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的;

(六)12个月内未发生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船舶安全诚信信息报送的规定。

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船舶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将被直接评定为高质量船舶。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将被评定为低质量船舶:

(一)12个月内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等级或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12个月内被滞留和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小事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三)12个月内在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一次及以上的;

(四)12个月内发生向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海事名义向第三方进行利益索取,损害海事廉洁形象行为的;

(五)12个月内发生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涂改、遮挡船名,不按规定安装开启AIS,肇事逃逸,不按规定缴纳海事规费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将被直接评定为低质量船舶。

第十六条 高质量船舶和低质量船舶以外信用等级的为中等质量船舶。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高质量船舶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连续36个月以上评定为高质量船舶的,天津海事局优先推荐申报下一年度全国安全诚信船舶;

(二)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机制中检查优先级为可检船的,除指定要求检查的,在天津海事局辖区内免于船舶安全检查;

(三)船舶优先办理海事许可、确认、备案、规费缴纳等业务;

(四)优先保障船舶进出天津港动态准点率。

第十八条 低质量船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于非港内作业的船舶,船舶每次抵达天津港时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对于港内作业的船舶,船舶安全监督选船机制中检查优先级为可检船的,升级为应检船;

(二)被评定为低质量船舶连续12个月以上的,期间未接受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启动附加审核;

(三)被评定为低质量船舶时任职的船长,12个月内不被推荐参加下一年度全国安全诚信船长评选;

(四)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在境外港口国监督被滞留,或所属三分之一以上船舶被评定为低质量的,对其进行约谈;

(五)航运公司所属船舶被评定为低质量船舶的,不被推荐参加下一年度全国安全诚信公司评选。

第五章 信用评价和公布

第十九条 天津海事局建立天津港籍船舶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船舶安全诚信管理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天津海事局每月对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状况进行评定,并在天津海事局网站公布高质量和低质量船舶名单。

第二十一条 天津海事局每年年初分析评估天津港籍船舶安全管理状况,发布天津港籍船舶安全诚信管理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公布的船舶名单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航运公司可以向天津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天津海事局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经查实发布信息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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