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0 16:4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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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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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辽海船舶〔2019〕60号

第一条  为便利内河船舶进出港口,规范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河船舶(渡船除外)在辽宁海事局辖区范围内进出港口,依照本办法实施进出港报告制。

船舶、船舶经营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本办法所称进出港报告,是指申请人通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名录附后)公布的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报送方式完成船舶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内容包括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经营人、航线信息、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船舶营运证(如有)、国籍证书有效期、适航证书有效期。

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联系变更,并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船舶进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申请人在办理上一港出港报告后,方能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报告。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办理进港报告。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出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报告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船舶进港报告与出港报告不可同时办理。

第五条  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第六条  船舶进港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不适用船舶可免);

(二)在船船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编号;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

第七条  船舶出港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不适用船舶可免);

(二)在船船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编号;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

第八条  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在固定水域航行或作业的内河船舶每个月报告一次。

船舶应对航次动态信息、客货载运情况、在船船员情况作专门记载。

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如注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且在船船员相对固定的,可在第一次报告时提交全部船员信息,每次报告时仅报告自上一次报告时至本次报告期间的航次数和载客载货量;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联系变更。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台账,台账至少包括船舶注册信息、航线或航行水域、报告时间、船舶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情况。

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台账作为海事监管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收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后,应当给予明确的反馈,以确认相关信息报送成功。

申请人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方式报告,如相应方式报告不成功或未得到明确反馈,应及时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联系人联系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海船舶[2017]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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