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8-10-25 00:00 来源:中国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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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8-10-15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第23号

《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10月15日,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共30条,主要从湿地的概念和湿地保护理念,湿地保护职责分工、规划和开发利用、方式和措施,湿地的恢复和建设,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及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海口市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资源丰富,总面积约29093公顷,湿地率达12.7%,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人工湿地等类型,拥有我国面积最大的红树林湿地和独具特色的热带火山熔岩湿地。

为落实湿地保护责任,《规定》提出海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湿地的属地保护管理职责,并细化了林业、海洋和渔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海洋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规定》要求,海口市林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周边显著位置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名称、类型、区界、保护级别、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规定》明确,自然景观优美、生物种群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或者湿地保护小区;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湿地资源的保护,建立体现海口市生态环境显著特点的湿地生态系统。

保护和开发相结合

为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规定》对海口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随意调整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要求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对自然退化或者被人为破坏的湿地进行恢复,是湿地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规定》明确要求农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业、渔业生产者发展生态农业,科学处置捕捞渔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功能退化。

《规定》对与湿地相关的被禁止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将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平衡湿地保护与湿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实现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补偿标准问题涉及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湿地等级、类型、生态效益等多种因素,《规定》在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确保补偿工作开展到位的同时,授权海口市政府另行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

同时,《规定》要求,海口市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制度,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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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shizheng